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教育系统2024年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与计划
(一)报名要求
1.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业务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户籍要求:报考信息、音乐、体育、初中社会岗位的限浙江省户籍,报考其他岗位的均限金华地区户籍。生源地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凭户口簿迁移记录报名。户籍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4日。
3.年龄要求:限1988年2月4日以后出生。
材料不全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与报名时填写内容、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取消试讲(技能测试)资格。
入围试讲(技能测试)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试讲(技能测试),相关岗位不再递补。
4.试讲(技能测试)
资格复审通过人员放弃试讲(技能测试)资格的,不再递补。试讲(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试讲(技能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试讲(技能测试)合格分为60分,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入围体检。
五、总成绩计算、体检
(一)总成绩计算
1.音乐、体育、美术、信息、学前教育岗位
总成绩=笔试×40%+技能测试×60%。
2.其他岗位
总成绩=笔试×50%+试讲×50%。
总成绩取到小数点后两位,分数相同人员以试讲(技能测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二)体检
根据岗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1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学前教育岗位体检标准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函》浙教资中心〔201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岗位体检标准按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予递补体检。
六、考察、岗位确定和聘用
(一)考察
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1:1比例分别确定考察对象。若各项成绩均相同人员,则以试讲的形式进行加试,加试成绩高者排位在前。
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执行。
考察结束后,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考察不合格或被取消聘用资格及在考察、公示过程中自动放弃的、考察合格公示后自动放弃的,不再递补;
体检、考察工作实施前,国家或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招聘录用的依据。
(二)学校选择
1.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由考生选择具体学校。
2.总成绩相同时以试讲(技能测试)成绩高者优先选择学校。
3.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三)聘用
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逾期视同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办理报到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由本人与所在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聘用手续),不能按时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已经签约的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无效,不得参加教师聘任:
1.在报名、考试、体检或政审等环节被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
2.2024年8月1日前未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2024年8月1日前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认证书不符合招聘要求的。
2024年2月4日